打官司用到黄牛律师「有人主动来帮忙打官司小心可能是司法黄牛在套路你」
8月26日,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(下称萧山法院)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,查明起诉状上的原告处落款是“假签名”“假捺印”后,对案件作出裁定,驳回了本案以原告名义提起的诉讼。同时向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,建议其调查相关律师是否存在“与‘司法黄牛’勾结、违规揽案”等违规行为。
毕某便是上述起诉状中“被签名”的原告。2017年底,毕某遭遇了一起

8月26日,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(下称萧山法院)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,查明起诉状上的原告处落款是“假签名”“假捺印”后,对案件作出裁定,驳回了本案以原告名义提起的诉讼。同时向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,建议其调查相关律师是否存在“与‘司法黄牛’勾结、违规揽案”等违规行为。

毕某便是上述起诉状中“被签名”的原告。2017年底,毕某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,住院治疗期间,经人介绍认识了咸某。
“你这样的情况,我之前遇到不少,帮人打官司索赔,我很在行的。”咸某声称自己可以帮毕某打官司,但需收取除了医药费之外赔偿款的10%,另外还要收取5000元至6000元律师费。咸某说得有模有样,毕某将信将疑把证据原件交给了咸某。
2019年12月底,毕某向咸某了解事情进展。咸某称案子已经在月初起诉至萧山法院,但毕某问起起诉内容时,咸某却说不清楚。毕某及家属觉得此人不靠谱,车祸至今拖了这么久却进展不大,便打通了法院的司法服务热线。
“法官,你说的这些起诉状材料上的签名都不是我签的,我没有签过名,也没有按过手印。你说的授权委托书上的郑律师我更不认识了……”毕某这才发现,民事起诉状、赔偿费用清单、授权委托书上“毕某”的签名及手印均非自己所签、所捺,起诉内容也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。
与毕某的通话中,法官向毕某告知了法律咨询途径、诉讼流程、诉讼方法等,提醒毕某要保护自己权益,远离“司法黄牛”。
没过几天,毕某马上联系咸某撤回起诉。咸某却称已经做过伤残、“三期”鉴定,毕某需支付鉴定费1900元,如果想要回证据原件的话就要找律师郑某。后来毕某通过微信联系了郑律师,按郑律师要求签订《解除委托协议》,通过快递才取回了证据原件。
自始至终,毕某不知晓这位咸某除姓名以外的其他信息,没有见过郑律师本人,当然,前期也未曾授权委托郑律师起诉。

法院在向毕某的调查询问中,查明案涉诉状落款“具状人”、赔偿费用清单落款“清单提供人”、授权委托书中落款“委托人”处毕某的签名及手印,均非毕某本人所签、所捺。
郑律师向法院提供的《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协议》上载明的“因双方相距较远,本准许开庭时再补签委托书、委托代理合同、诉状签名等事项,现均无须补签”也印证了诉状、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上的毕某签名和手印均非毕某本人所签、所捺。
根据查明的事实,法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,遂依法裁定驳回本案以毕某名义提起的诉讼。
另外,法院认为,律师郑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“办理委托手续中未与当事人面签诉讼材料;明知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均非当事人签名、捺印后仍向法院提起诉讼,违反诉讼程序,浪费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;不排除与‘司法黄牛’勾结、违规揽案”等违规行为。为了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,8月26日,萧山法院向浙江省建德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,建议调查该名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行为。
对于咸某的身份情况、违法行为等,法院将在进一步查清后作相关处理。

起诉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递交的重要材料。当事人是自然人的,应当在起诉状的具状人处签名或者捺印。书写诉状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起诉,由法院记录笔录。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,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捺印、盖章的授权委托书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,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他人在未取得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起诉状具状人处代签的,会造成原告主体不适格,将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;冒充他人在起诉状上签名、捺印的,还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、妨碍司法。
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发现,“司法黄牛”经常打着“法律咨询”“代办鉴定”“打官司包赢”等旗号,利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、工伤事故、医疗事故或者其他民事、刑事等赔偿标准、鉴定流程、诉讼程序等不熟悉,凭借信息不对称,通过非法代理、分成、买断等方式,牟取高额费用以及不正当利益。
为避免陷入“司法黄牛”的套路,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时,应选择向律师事务所、法律服务所进行咨询或寻求代理,如若经济困难无力委托代理人的,可以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。当然,也可以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向法院咨询,避免因轻信“司法黄牛”,费时费力还费钱,最终损害自身利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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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:本文来源 “萧山法院” 微信公众号,转载自“ 浙江天平 ”微信公众号,在此致谢!


交通事故黄牛有什么套路
识别交通事故中黄牛的套路。套路一、不是律师,但他们能处理好的,律师未必处理得好。有些胆大妄为的黄牛为了掩盖自己不是律师不能出庭的弱点,竟然妄称不是律师,但他们能处理好的,律师未必处理得好。我亲爱的朋友们,法律服务是靠什么提供保障,国家每年动用那么多人力财力来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是在干嘛,每年参加司考的挑灯夜战,奋战六月都是在干嘛,司法考试可是天下第一考啊,难道他们傻吗,这个国家都傻啦,就他们几个黄牛聪明,世界上真的没有捷径可走。法律服务都是靠专业的知识储备和专门的技能提供保障的。而且这种法律权利的运用本身也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的。律师不能搞,黄牛能搞定就之一一种情况,违法犯罪,因为他们不怕死嘛,但是这样的钱你敢拿吗?套路二、无所不能型。这种人号称自己到哪儿都有关系,交警是他们家开的,法医是他们家亲戚,法院也会听他的话,总之就是他们什么都行,什么都能搞定。他们如果真的那么牛逼,他会跑到医院来跟你低三下四的、死缠烂打的来让你给他签单。如果他真有那么多的关系跟某某领导都好,他就真的应该低调一点,为领导着想,在现在这样一个反腐倡廉的高压环境下,领导会让他给绑架了,让他出去自吹自擂,到处招摇撞骗吗?一个人越是缺少什么,也就越是吹嘘什么,吹嘘就是掩饰,省省吧,大家都是明白人。套路三、保证型。有些人,为了博取当事人的信任,自吹自擂,写保证,打包票。然,这种做法确实是自欺欺人。且不说你自己有没有法律资格,办案能力有没有能力,你写了保证请问保险公司同意了吗,你问过法官的意见了吗,车主会赔吗?律师打官司就像打仗,你可以说你很牛,你很有丰富经验,你有鬼斧神工的技巧,但是你还是保证不了结果。诸葛亮七出祁山还灭不了曹操呢。这样的保证书其实就是道士手上的一道符,收妖的,你只要不犯糊涂,就不会被他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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